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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国家级创新创业项目黄海公证处调研纪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2-31

2020年12月22日下午,国家级项目“意定监护——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S202011065050)小组成员共同来到黄海公证处对其项目进行专业机构的实践调研,这一调研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小组项目研究中关于意定监护与公证制度结合的专业机构调研部分,旨在通过了解现实中两制度的结合情况来对理论研究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小组项目“意定监护——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研究”于2020年立项,并入围国家级项目,指导老师为青大法学院蔡颖雯教授、黄海公证处于岩公证员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刘奕琳律师,项目的小组成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学卓越班的六位学生:刘婧宇、梁湉、张晨、马钰、彭资、臧丽玮。在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项目旨在通过一方面学习意定监护制度相关理论,另一方面对实践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来对立法原则化而实操走在前列这一现象进行弥补,拟定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此次专业机构调研,项目小组有幸倾听专业人员的介绍并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困惑提出疑问,均得到满意答复。下面是对本次调研内容的梳理介绍: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而在实操过程中,其与公证环节的结合使得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地。理论方面走在前列的张红光主任站在宏观和指导性的角度为我们带来了对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结合精彩的介绍,他指出,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占据的地位是不同的,相比而言,他在前者所起的作用不如后者重要。这主要与两大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特点有关——英美国家的公证采用的是“自愿公证原则”,倡导“形式公证主义”,在这些国家很少强调“必须公证”,因为很多事务即使不进行公证也可以具备法律效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大部分的事务是属于“强制公证”这一范畴,如未公证,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存在的,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特点下,更类似于法官的角色。基于这样的原因,大陆法系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公证事业蓬勃发展,一言以蔽之,“法国有五千上流社会,其中三千公证”。其中具体到意定监护制度,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必须采取公证程序。而我国大陆地区在这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制公证原则”不同,由于民法典中对于意思自治这一原则的突出,使得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的结合并不被强制,这一点与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密不可分。也正因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在“精英主义”“商事主义”较为明显的上海地区走在了前列,而具体到青岛本地山东本地,是否能够同样适用上海的运作模式?民众对此的认知如何?地域文化的差异如何在制度运行方面来进行调整?这些都需要小组成员在进一步深入社会实践调研的过程中来了解和回答。

项目指导老师之一的于岩公证员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例从实践角度对公证制度和意定监护制度的结合进行介绍,于岩老师以案例为主线将意定监护公证的流程进行梳理,并针对个案分析其中存在的伦理风险和疑难问题,而这些都是理论学习中考虑不及的。他指出,最先提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意向的主体更多的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这种意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监护人在代理办理一些事务的时候受挫,同时考虑到今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此时被动地产生选择意定监护公证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另外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案子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是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仅要多次反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单独交流与集体交流相结合,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对老人带来的对真实意思表达的制约和限制。由于涉及财产、遗产等敏感的问题,所以在办理每个案子的时候都需要反复思考和斟酌,一方面需要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证据留存,监护人签署承诺书,另一方面要对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建议和反复确认,来为当事人制定最合适的方案。

之后,小组成员针对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疑问进行了提问: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如何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针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失智和失能的划分?在实践过程中是否遇到意定监护协议签署之后真正生效的情形?目前是否存在意定监护公证的统一登记平台?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签署后直至生效之前“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界定的?事后的监督工作如何进行,是否和上海相似有相关的村委会居委会参与其中?经过老师们的解答,我们了解到:在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观察的方法来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医院的鉴定报告,这主要是因为公证机构属于服务型的机构,不应强制当事人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在上海普陀公证处的公证员李辰阳的讲座中,小组成员了解到意定监护的立法智慧在于没有直接规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是规定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区分使得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分为了失智和失能两方面,而现实操作中没有细分这两点二给予不同的对待。同时,也由于这一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以及案例样本较少等缘故,目前青岛并没有意定监护协议真正生效的情形,据了解,上海也是寥寥。对于意定监护公证的登记平台目前没有建立,这是值得完善的一个方向,同时对于互联网与意定监护公证的结合,主要可以体现在监督程序中,即监护人定期在互联网上上传监护的情况和财产的处分情况,消费凭证等等,便于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的便捷。对于签署协议之后直至生效期间,这一点与上海公证处做法相似,“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可以处于委托代理关系,当这也是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即依旧可以等待生效要件的满足再进行协议的履行。至于青岛的居委会和村委会,由于其与上海地区的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在针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方面的监督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

在交流会结束之后,小组成员获得了参观工作场所的机会。经过了干货满满的知识获取,我们在看到每一间办公室的名称时仿佛能看到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和耐心解答与引导的公证人员在接待室里的场景,能看到拟定公证协议时全体当事人坐在一起讨论签字的场景,能看到工作人员们在热火朝天地整理案卷,能看到三五公证员坐在一起探讨疑难案例……

公证的日常工作是繁琐的、复杂的,但在这背后的,也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期待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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